导航菜单
全站搜索
站内搜索:
新闻搜索
文章正文
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2-19 17:10:43    文字:【】【】【
摘要: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主管q+83670629 Skype号live:.cid.a0aac7b1fef6d741)是中国最权威的一个拥有核心技术的互联网游戏开放服务商,也是领先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会员产品提供商。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中的包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外购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二是建筑企业自产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这种包工包料业务主要涉及到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两方面的涉税问题。税务稽查机关在稽查包工包料业务的建筑企业开给房地产企业建筑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关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稽查重点。

  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在这四种业务中,前者两者的税收定性是混合销售行为,后两者的税收定性是兼营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的税收定性:混合销售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该条规定中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一份销售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税收定性:兼营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实践中的兼营行为分为三种情况:

  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10%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就是兼营行为。例如,某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与设备购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只发生销售设备的行为,而没有对其销售的设备提供安装服务。但是该设备厂家为购买其设备的客户提供了安装该客户从别的厂家购买的设备,签订一份安装合同,则该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就是发生了兼营的行为,应分别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生销售自产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的行为。实践中具体体现为以下七种企业类型:

  (3)拥有钢结构生产基地但没有单独成立钢结构生产企业的钢结构加工安装企业;

  (6)具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提供道路施工业务的公路施工企业。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北京市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拟进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渝经信科技[2023]16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

  闽金管规[2023]2号 福建省关于印发提增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质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府[2023]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效能政府行动方案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北京市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拟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

  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升级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升级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

  财资[2022]136号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2016版 解读稿)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款修改]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0年)天选团队天选

脚注信息

摩根娱乐新型建筑材料 Copyright(C)2019-2029

百度地图 谷歌地图